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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工委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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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一级组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管辖区域内的党员代表大会。要有党代会选举产生。(在上级认可的情况下)党工委就是上级的派出机构,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只由上级任命。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2种观点: 党组副是公务员职务,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协助党组做好分管的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群团组织和信访工作;安排党务工作及提高集体讨论的工作事宜;掌握各支部的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一般县级局级单位党组织可以设党组,党组和是有区别的:(1)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副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3)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5)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6)不能研究延伸派出到基层单位的干部,而党组则可以研究延伸派出到基层单位的干部。党组是什么:党组是党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负责所在市一级区域内的党务工作,加强党的领导。二、根据上级的指示,开展本地区党的建设工作,设立委员会,组织部等部门分工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一级组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管辖区域内的党员代表大会。要有党代会选举产生。(在上级认可的情况下)党工委就是上级的派出机构,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只由上级任命。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3种观点: 党组副是公务员职务,其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协助党组做好分管的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宣传、群团组织和信访工作;安排党务工作及提高集体讨论的工作事宜;掌握各支部的工作和党员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解决。一般县级局级单位党组织可以设党组,党组和是有区别的:(1)是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而党组的成员、、副都是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2)可以直接接收或批准接收党员,而党组则不能。(3)可以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党组一般不能直接决定或批准对党员的纪律处分。(4)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而党组不能召开这些会议和选举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5)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党的上级组织的领导,而党组则不是一级,必须在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下工作。(6)不能研究延伸派出到基层单位的干部,而党组则可以研究延伸派出到基层单位的干部。党组是什么:党组是党在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 党的基层组织是3人到50人成立支部,50到100人成立党总支,100人以上成立。 按照去年颁布的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支部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必要时可设副1人,同时也规定党的其他基层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参照执行,由此可见一般的党总支只能设立1名副。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委员会;(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经常有五、六个副,不按一正两副的模式安排。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有副的情况下不能增设一个副,党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党支部副协助党支部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副,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副是副职。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第十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2种观点: 专职副是常委或央企领导班子协助主抓党建的副。机关专职副是上级党组织和工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执行者,是本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设计者和组织者。他们的素质高低、能力大小、责任心强弱直接影响机关党的工作水平。专职副的职责是专职副的主要任务是把从严治党、管党治党的责任落到实处,就是要专心专责抓党建、从严从实强党建,履行好企业党建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常务副是什么意思常务副是指专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干部。第一副一般指的就是常务副,职权比其他副要高,抓全面的党务工作,而不是向其他副一样只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当不在时,常务副可代替处理某些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拿出主意,做出决定,从而不会耽误各项工作。综上所述,专职副,即班子中不担任职务的副。【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成员就是会内所有成员,包括、副和其他委员;委员是指除、副以外的所有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必要时还可以设副。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支部委员有党支部、副、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群团委员(青年委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部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统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党支部青年委员,负责党支部的青年工作。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员产生上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而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任务上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之一,而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3、行政上一般指中国党某某会常委,党组成员是指某党小组成员,党小组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之下。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必要时还可以设副。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另行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青年委员、保密委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一人。法律依据:《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第2种观点: 党支部委员的职数和设置,应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的职数应是单数,以3—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7人。可分别设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支委多的还可以设副、青年委员、保密委员、委员等。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一人。法律依据:《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 党的基层组织是3人到50人成立支部,50到100人成立党总支,100人以上成立。 按照去年颁布的党支部工作条例规定,支部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必要时可设副1人,同时也规定党的其他基层组织和社区党组织参照执行,由此可见一般的党总支只能设立1名副。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报告;(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四)修改党的章程;(五)选举委员会;(六)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调整和增选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分成员。调整和增选委员及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委员及候补委员各自总数的五分之一。第二十二条 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政治局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党。

第1种观点: 1、兼任的负责全省的行政事务,分管工作,主持省全面工作。2、专职副专职副,还设有分管党群的副、有分管经济的副、副兼纪委、副兼委、有副兼省常委会主任的。由于职数的减少,除了、之外,中国其他省区市只设两名副,其中一名副兼任,另一名通常称作专职副。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会)选举产生,由党的地方委员会、副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常委会委员配备,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省级为11至13人,市、县两级为9至11人,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由党决定或者省级根据精神审批。专职副是什么意思?专职副的意思是:常委副或企业领导小组协助抓党建工作的主抓者,机关专职副是上级党组织和工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执行者,是机关党建工作的主要设计者和组织者。除了、、省常委主任、省政协,等正部级职务外,副是一个省里级别最高的副职,堪称“首副”。主要功能是协助、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起到上传下达的关键作用。综上问题所述,专职副分管的工作为负责全省的行政事务,分管工作,主持省全面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党的地方委员会设1名、副2名,个别民族自治地方需要适当增加副职数的,由党决定或者省级根据精神审批。

第2种观点: 副为省部级副职。副职务级别为省部级副职。代职务级别和一样,为正省级。副介绍如下:1、副主要职能是协助、处理各种行政事务,在上传下达中起到关键性作用。除了、、省常委会主任、省政协等正部级岗位以外,副是一省职务最高的副职,职务级别为省部级副职;2、代理与职务同权同责,同属职务范畴。副代理职务主持工作,具有和一样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因此两者之间应是等价的;3、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省部级正职);5、国家正部级各人民团体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常委)、、政协的副职领导人。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院长, 人民检查院检察长 副省级城市、、、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职副专职副,还设有分管党群的副、有分管经济的副、副兼纪委、副兼委、有副兼省常委会主任的。法律依据:《中国党党章》 第九条 党员有的自由。党员要求,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缺乏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劝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常来说,成员就是会内所有成员,包括、副和其他委员;委员是指除、副以外的所有会成员。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必要时还可以设副。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党支部委员有党支部、副、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群团委员(青年委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部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统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组织委员,在上级党组织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组织工作。党支部青年委员,负责党支部的青年工作。党支部宣传委员,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党支部委员会设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成员产生上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而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2、任务上是党的基层组织的组织形式之一,而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团结非党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3、行政上一般指中国党某某会常委,党组成员是指某党小组成员,党小组是在常委会的领导之下。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四十九条 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设,必要时还可以设副。第五十条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的产生办法、职权和工作任务,由另行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就是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党的一级组织,必要的时候要召开管辖区域内的党员代表大会。要有党代会选举产生。(在上级认可的情况下)党工委就是上级的派出机构,只接受上级的领导。只由上级任命。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副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经常有五、六个副,不按一正两副的模式安排。法律依据:《中国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团讨论通过,由大会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副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副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负责召集委员会和党员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委员会工作将委员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释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变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和地方各级委员会能够派出代表机关。党的和省、自治区、直辖员会实行巡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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